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6.5.5 技术服务报价表
技术服务报价表(格式)
(已计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费用(元)
|
1
| 卖方参加买方所在地举行的设计联络会的费用
| |
2
|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合同设备的安装、试验和试运行的指导监督服务费用
| |
3
| 在工地培训买方技术人员服务费用
| |
4
| 技术服务费合价(1~3之和)
| |
| | |
| | |
总计
| | |
注: (1)如果分项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分项价为准。
(2)若有些项目未报价,则认为其费用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6.6 投标偏差表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6.7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6.7.1有关证书复印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企业资产财务审计情况表、产品试验报告、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获奖产品证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反映企业荣誉和信誉的有关证件。
6.7.2其他辅助资料
第7章 技术条款
7.1 一般技术要求
7.1.1 电站概况(略)
(所缺内容据具体项目而定)
7.1.2 工作范围
7.1.2.1 工作内容
7.1.2.1.1 为完成合同规定的整个电站监控保护系统设备的设计、制订加工详图、制造、工厂检查、工厂试验、供货、发运、必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供货、软硬件的质保期服务、技术服务、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以及电站监控保护系统的现场试验等工作,卖方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所有的劳工、工厂、设备及必须的工作条件。
7.1.2.1.2 卖方应提供满足本技术规范要求的相互协调和完整的设计,包括电站监控保护系统所需的全部硬件、软件、柜体和构成本完整系统所必须的辅助设备 (包括打印机、通信设备、辅助电流互感器、辅助继电器、跳闸继电器、信号继电器、空气开关、熔断器、电阻、端子排、指示灯,但不限于此),以及柜内、不同柜间的连接线等。任何元件或装置,如果合同文件中未提到,但它对于一个完整的和性能良好的电站监控保护系统又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这些元件或装置,也应由卖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
7.1.2.1.3 在买方技术人员的参与下,卖方应指导所提供的整个电站监控保护系统的安装,并负责所提供的整个电站监控保护系统调试、联调和试运行,卖方应对最终的安装质量负责。
7.1.2.1.4 卖方应与安装承包商、通信系统、机电设备等的卖方一起完成联调试验。
7.1.2.1.5 此工作范围还包括卖方在培训买方人员、设计联络、质量保证以及合同设备的验收等方面所提供的服务,并提供本技术规范要求的资料和图纸。
7.1.2.2 供货范围
7.1.2.2.1 本规范中××电站微机监控保护设备的供货范围主要包括电气二次设备的所有硬件、软件、备品备件、消耗品及易损品、系统内的连接电缆、接线端子排、变送器、各种插座、技术文件、安装、调试及维修等技术服务等;
7.1.2.2.2 供方应提供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的相互协调和完善的设计。任何元件或装置如果招标文件中未专门提及,但它对于一个完整的和良好的电厂电气控制系统又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这些元件或装置也应由供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设备总价中。
7.1.2.2.3 供货清单
序号
| 名 称
| 型号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一
| 微机监控系统
| |
| |
|
1
| 主控层
| |
| |
|
| 主机
| | 台
|
| |
液晶彩色显示器
| | 台
|
|
|
打印机
| | 台
|
|
|
微机工作台
| | 张
|
|
|
逆变电源
| | 台
|
|
|
网络设备
| | 套
|
|
|
软件
| | 套
|
|
|
2
| 机组LCU
| |
|
|
|
| 可编程控制器PLC
| | 套
|
|
|
彩色液晶触摸屏
| | 套
|
|
|
微机自动准同期装置
| | 套
|
|
|
就地操作指示设备
| | 套
|
|
|
出口继电器
| | 套
|
|
|
屏体及辅件
| | 屏
|
|
|
3
| 公用LCU
| |
|
|
|
| 可编程控制器
| | 套
|
|
|
彩色液晶触摸屏
| | 套
|
|
|
手动准同期装置
| | 套
|
|
|
就地操作指示设备
| | 套
|
|
|
出口继电器
| | 套
|
|
|
屏体及辅件
| | 屏
|
|
|
二
| 微机保护及计量
| |
|
|
|
| 发电机差动保护单元
| | 套
|
|
|
发电机后备保护单元
| | 套
|
|
|
发电机失磁保护单元
| | 套
|
|
|
发电机接地保护单元
| | 套
|
|
|
6.3KV线路保护测控单元
| | 套
|
|
|
电子式电度表
| | 块
|
|
|
屏体及辅件
| | 屏
|
|
|
7.1.3 标准
7.1.3.1 所有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应符合下列的机构、协会和其他组织的标准和规程的有关规定。也包括以下所列标准的所有补遗和参考出版物。在所列标准中,适用的优先顺序为: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国际标准,外国标准。(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第2.1节)
名 称 缩 写
(1)中国国家标准 GB
(2)前中国电力工业部标准 DL
(3)前中国水利电力部标准 SD
(4)中国水利部标准 SL
(5)中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标准 JB
(6)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 IEC
(7)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7.1.3.2 本工程要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文件之下实施或试验。上述标准和文件与合同文件的条款有矛盾的地方,以合同文件为准。在上述的权威标准之间有矛盾,而本合同文件又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些矛盾应由设计院解决,并且设计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应该充分理解,所使用的标准应当是在发布邀请投标之时的最新版或最新修改本。
7.1.4 设备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电气设备应适应7.1.1中所列的工作环境,应符合7.1.3中所列的所有适用标准。(具体要求略)
7.1.5 协调
7.1.5.1 卖方应对规定的全部合同设备的协调和合理设计承担全部责任,应保证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情况下,符合最好的工程实际。若买方指定卖方作为与其他有关设备的制造商之间的主协调方,则卖方将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并应向买方提供他与其他有关设备制造商之间为了协调而交换的全部图纸,规范和资料各四份,其中两份提交设计院。
7.1.5.2 买方指定卖方为与水轮发电机制造商(包括发电机励磁设备和水轮机调速器等)交换数据的主协调方,卖方应与水轮发电机组制造商协调内容如下,但不限于此:
保护输入/输出点的细节;
机组参数选择与保护的配合;
其他需协调的项目。
7.1.5.3 买方指定卖方为与配电设备(包括发电机电压设备、升压站配电设备和主变压器)制造商交换数据的主协调方,卖方应与配电设备制造商协调内容如下,但不限于此:
(1)输入/输出点的细节;
(2)其他需协调的项目。
7.1.5.4 与其他承包商的协调:
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但需卖方与其他承包商协调的项目,由买方根据需要书面确定卖方在该协调项目中的地位,卖方也应接受并负有相关责任。
7.1.5.5 与买方和工程设计方的协调
(1)卖方应满足设计院为完成整个工程设计提出的协调要求。
(2)设计院将对卖方与其他承包商的协调资料进行审查,并以此判定卖方是否完成协调责任。
7.1.5.6 为了保证正确地完成所有与系统相连的或有关的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以及系统本身组装,安装,调试与验收试验,卖方应与其他设备的供货方交换图纸,尺寸,接口要求及其它必需的资料。
7.1.5.7 除非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对于为了使卖方所提供设备适应其他承包商所提供的设备而要求的修改,不得要求额外的补偿。所有承包商之间的有关上述调整对买方均不增加任何附加费。这些费用应包括在每个项目的报价中。
7.1.6 设计联络会议
7.1.6.1 为协调设计及其他方面的工作,买方与卖方应召开设计联络会。设计联络会在 召开,会议议题、日程和召开时机由卖方、买方和设计院三方共同商定。
7.1.6.2 每次会议均应签署会议纪要并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双方都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由卖方起草。
7.1.6.3 设计联络会费用与会单位各自承担。
7.2 电站监控保护系统详细技术要求
7.2.1 总则
7.2.1.1 水电站按“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管理模式设计,电站监控保护系统的主要目的是监视和控制整个电站的主要机电设备,满足为实现工程目标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和要求。
7.2.1.2 本节规定了 水电站监控保护系统的结构、功能设计、性能、安装等详细技术要求。
7.2.1.3 本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完全陈述与之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7.2.1.4 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设备(或系统)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异议,应在投标书中以“对招标文件的意见和同招标文件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加以描述。除了按照本招标文件应标外,投标人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的要求更合理的建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