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2 卖方在收到工程师书面要求的21天内,对合同文件解释的有关问题作出书面决定。
3.10.3 卖方在收到工程师的书面决定后14天内,可向工程师提出疑问或异议或询问,并提出理由,工程师应在14天内书面通知合同双方,确认、更改或撤销该项决定,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3.11 包装要求
3.11.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雨、防震、防锈、防腐蚀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3.11.2 对于裸装货物, 卖方须用加保护及便于搬运的措施, 如货物需装在舱面时,除采用常规方法外, 卖方需使用垫木,支架,加固包装,以固定住货物。
3.11.3 需要特殊包装及处理的货物,卖方必须在包装前就包装方式向买方提出建议并与买方协商。特殊货物包装采用买方与卖方都认为安全及便于搬动的包装。
3.11.4 凡因卖方包装不当,致使货物生锈、受潮、被腐蚀,或因包装或标志不当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或因此引起事故,卖方均须承担责任。
3.11.5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3.12 包装标志
3.12.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收货人代号:
(4)目的地:
(5)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6)毛重/净重(kg):
(7)尺寸(长×宽×高,cm):
(8)发货站/港:
(9)目的站/港:
3.12.2 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标志。
3.13 装运条件
3.13.1 卖方应按“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交货批次和交货时间进行交货。
3.13.2 按第3.9条“试验”中规定,由工程师签发了中间书面证书的设备方能发运。卖方应在设备装车14天前,向工程师申请中间书面证书,并申报中间书面证书货物的金额,工程师应在接到申请后的7天内确认和签发中间书面证书。
3.13.3 指定的运输目的地为: 电站工程工地。
3.13.4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并承包至指定的运输目的站/目的地的铁路/公路运输、装车及保险等费用,卖方应单列运输承包价并包括在设备供货总价中。
3.14 装运通知
3.14.1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一百(100)天内,将所有合同设备的运输方案提交买方,买方如有异议应在二十八(28)天内通知卖方。
3.14.2 对重量超过20吨(t),外形尺寸大于9米(m)长、3米(m)宽、3米(m)高的大件或特殊外形的运件,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运前二十八(28)天将标明合同设备重心、吊点等的包装草图一式三份以特快专递邮寄给买方。
3.14.3 如果合同设备中有易燃品和危险品, 卖方应在装运前二十八(28)天将标有合同设备名称、保管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法的说明书一式三份提交买方。
3.14.4 合同设备在运输和保管时,如对温度、湿度及震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卖方应在装运前二十八(28)天将标有合同设备名称和注意事项的说明书一式三份提交买方。该说明书及布置图将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及保管的依据。
3.14.5 卖方应于每批合同设备装运前七(7)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1) 合同号
(2) 合同设备名称
(3) 数量
(4) 包装数量
(5) 总毛重
(6) 总体积
(7) 装运站名称
(8) 计划从车站/出发地点出发的日期
(9) 火车车次/车号
同时,卖方应邮寄三份发运合同设备的详细说明资料给买方,并指明合同号、合同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每箱毛重、总毛重、每箱的总体积和尺寸(长×宽×高),包装数量、装运合同设备总价值、装运站/港口名称、计划出发日期、预计到达目的站/港/地的时间以及其他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必要的注意事项。
3.14.6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载完毕后的48小时内,用传真将合同号、提货单号、合同设备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买方。并将下列文件邮政快递或传真给买方:
(1)运单
(2)装箱单
(3)质量证书
(4)保险凭证
3.15 保险
3.15.1 卖方应办理货物在运抵买方指定地点途中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一切险”。
3.15.2 为了索赔方便,保险应在卖方所在地购买。
3.16 技术文件的交付
3.16.1 卖方应严格按技术规范规定提交技术文件。卖方应提交一份给买方的所有图纸的完整清单。清单应包括图纸号、修订号、主设备目录、图纸名称、制造厂家名称(如有)。清单应提交6份副本,外加一份储存于光盘。
3.16.2 卖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试验、试运行、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如果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关于技术文件不完整通知后的二十一(21)天内进行必要的补充。如果再次提交的时间晚于上述时间,卖方应按第3.25条规定支付违约罚金。如果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卖方应向买方补偿由此而引起的买方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
3.16.3 发出技术文件后两天内,卖方应用传真通知买方文件寄出日、邮包号、重量、包裹数量和合同号。同时,卖方还应将下列文件的两份副本传真给买方:
(1)邮局收据的副本;
(2)发运的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
3.16.4 买方所在地的邮局加盖在包裹单上的邮戳日期作为技术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
3.16.5 技术文件到达买方所在地的邮局后,有关技术文件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17 设备交货与现场开箱检验
3.17.1 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交货地点为3.13.3款指定的运输目的站/目的地。
3.17.2 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运至工地的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买方签署的收货日期为准。此日期即3.25.1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根据。
3.17.3 合同设备发运后,卖方应及时派有关人员赶到设备到达站/地(时间由卖方自行确定),与买方人员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后,由卖方处理解决。设备在运输途中,由于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由卖方负责。运输途中发生设备损坏和丢失情况时,也应由卖方负责同运输部门交涉。如卖方不能在合同设备到达时赶到,买方有权自行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清点检验结果和记录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依据。
3.17.4 合同设备运到现场后,由卖方工地代表、买方和工程师代表组成的小组共同开箱检查,如发现有损坏、错发或缺件等问题,应由卖方负责查找原因,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属缺件,卖方应免费补全。
3.17.5 买方应在工地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派员参加,如果卖方逾期不到,则买方将组织人员开箱检查,并认为卖方将对开箱检查结果和记录认可。
3.18 付款
3.18.1 支付应使用人民币。
3.18.2 第3.3条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和比例支付。
需方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支付30%预付款,设备出厂时付提货款50%,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15%;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合同双方应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19 伴随服务
3.19.1 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3.19.1.1 卖方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合同设备安装和现场试验的指导监督服务、培训买方人员服务以及卖方人员参加在买方所在地举行的设计联络会服务;
3.19.1.2 买方人员参加在卖方工厂举行的设计联络会;
3.19.1.3 买方人员参加在卖方工厂进行的工厂试验目睹和检验;
3.19.2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3.20 安装和试验指导监督人员
3.20.1 卖方应派遣人员到现场对安装、试验、和试运行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培训工作。他们应对安装承包商就方法、工艺、程序和注意事项提出要求,并对安装和试验的质量负责监督。他们应协助买方进行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培训工作。
3.20.2 在安装进度计划确定后,卖方应制定到现场对安装、试验、和试运行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培训工作的详细计划,包括派驻工地人员的数量、经验(履历)、服务时间等,并报买方核准。
3.20.3 卖方派遣人员的服务费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21 验收
3.21.1 设备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步骤。
3.21.2 在设备通过现场试验和试运行72小时合格,通过30天的安全稳定运行,并对设备进行了彻底检查符合合同要求后工程师对各台设备分别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对于在验收试验和试运行中发现有缺陷或损坏的部件和设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修复或更换后,重新进行现场试验和试运行,这样的工作可重复进行,直致工程师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设备开始投入商业运行,同时开始设备保证期。
3.21.3 根据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协议,如果部分设备要先验收,工程师可先对该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3.21.4 按合同规定的设备保证期届满时,经合同双方按合同文件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由工程师对该设备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在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前,若又发现重大缺陷,则应由卖方按合同规定修复,并重新开始保证期。
3.22 质量保证
3.22.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3.22.2 工程师认定的卖方及其分包商所作的工作、提供的设备、工艺和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合同要求时,称为缺陷。工程师发现缺陷后,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以最快的速度修复缺陷和更换设备。
3.22.3 保证期系指从按3.21条的规定,签发“初步验收证书”日期算起运行十二(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在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制造、工艺、材料和性能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3.22.4 根据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3.22.5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3.22.6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它权力不受影响。
3.22.7 在保证期内设备存在上述缺陷,以致无法正常运行时,则保证期无效。从缺陷处理合格并验收后,按3.21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保证期。
3.23 修改
3.23.1 没有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卖方不能更改合同的任何部分。
3.23.2 工程师有权根据需要以书面通知卖方对承包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改正、删除或增加,但这种修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合同价不变。如果这种修改超出了合同规定的范围,工程师应书面报告买方,在得到买方的书面认可后,工程师可根据买方的书面通知与卖方协商调整合同价。
3.23.3 工程师提出书面修改通知后,若卖方认为会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应在14天内将影响的原因和程度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7天内对是否进行修改作出确认。
3.23.4 工程师对修改作出确认后,卖方应立即执行。
3.24 索赔
3.24.1 买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3.24.2 在执行合同第3.22条规定的包括质量保证期在内的质量保证要求时,如果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3.24.2.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3.24.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24.2.3 用符合合同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第3.2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24.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第3.24.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3.24.4 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买方向卖方提出的关于设备缺陷和/或损坏方面的索赔,在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二十八(28)天内仍保持有效。
3.25 约定违约金
3.25.1 除第3.2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约定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约定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3.25.2 如果因为买方原因,没有按规定时间提交预付款,每拖期一天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人民币200元的约定违约金。
3.25.3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技术文件未能按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提交,则每个图号或每种手册每拖期1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人民币200元的约定违约金。要求拖期赔偿的图纸和资料在第7章7.4技术规范 “工厂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提交”已用星号标明。卖方支付此约定违约金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文件的义务。
3.25.4 卖方应理解,这里所指定的违约罚金是确定的、经双方一致同意买方有权获得的,而不得要求提供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明。当买方有权接受违约罚金时,买方可根据自己的方便从卖方的本合同或与卖方签定的其他合同价款中,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相当于违约罚金的款项。
3.26 不可抗力
3.26.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则应延迟合同受影响部分的履行期限,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事件影响的时间。
3.26.2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7天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以信函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3.26.3 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6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
3.26.4 发生事件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拖期。
3.26.5 当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事件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以特快专递确认。
3.27 税费
3.27.1 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应由买方支付。
3.27.2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应由卖方支付。
3.28 履约保函
3.8.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四(14)天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买方可接受的其它格式,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提供的履约保函。
3.28.2 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履约保函将在设备投运后二十八(28)天内,由买方无息退还给卖方。
3.29 适用法律
3.29.1 合同双方应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30 争端的解决
3.30.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28)天内仍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30.2 仲裁由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3.30.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30.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30.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31 终止合同
3.31.1 因卖方或买方违约终止合同
3.31.1.1 发生下列情形时,买方可在不影响对违反合同所作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条件下,用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未能在买方同意的延迟期内提交任何或全部合同设备或提供服务;
(2) 卖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责任;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卖方在收到买方的违约通知后二十八(28)天(或买方书面同意的更长的时间里),未能纠正其违约。
3.31.1.2 在买方根据本条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采购与未提交合同设备类似的合同设备,卖方应有责任承担买方为购买上述类似合同设备时多付出的任何费用,且卖方仍应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31.2 因卖方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用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对卖方进行任何补偿。上述合同的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采取或将采取行动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力。
3.31.3 终止合同的处理
3.31.3.1 卖方应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并已付款应交的文件、资料(成品或半成品)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未取走之前,卖方应负责存放并办理保险,费用由买方负责。
3.31.3.2 买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而由第三方向卖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3.31.3.3 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3.31.3.4 本合同终止时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还未了债务。
3.32 转让和分包
3.32.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32.2 如投标书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在本合同签约前,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且须经买方同意。无论原投标书或后来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3.32.3 卖方应自费协调所有分包商的工作安排,并且要确保由不同分包商供货的设备和系统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卖方应负责保证设备的完整性和整体性,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商都不得解除卖方对此所负的责任。
3.32.4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都不得将整套设备分包给合同规定方之外的任何一方。
3.33 合同生效及其他
3.33.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33.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 份。买卖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买方执副本 份,卖方执副本 份。
3.34 法定地址
买方: 卖方: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第4章 协议书、履约保函
4.1 协议书
协 议 书(格式)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 (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合同文件
本合同协议书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
(5)卖方提供的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
(6)投标的技术资料和数据
(7)货物需求一览表
(8)技术规范和图纸
(9)履约银行保函
(10)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补充文件
(11)投标书的其他资料
(12)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 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 (大写: )元人民币,分项价格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3. 卖方保证
卖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卖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 买方保证
买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买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名和分别加盖本方公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6.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需 方:(盖单位章) 供 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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