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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自动化设备(监控保护)应用指导意见

  投标书应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到      。在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再接受。
  本次招标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公开开标。
  本合同招标投标有效期为  天。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以书面形式(用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招标人,确认收到本函。
  招标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汇款地址: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公司
年  月  日

第2章 投标须知

  2.1 前附表
  前 附 表

项目

内容

1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新建

工程规模:电站装机   

招标项目内容:电站监控保护系统

要求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最新标准)

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               

供货期限:  年  月 

预埋件:   年  月

交货验收地点:

2

投标人资质要求:

3

合同名称:

合同号:

4

资金来源:(自筹及向银行申请贷款。)

5

投标有效期: 

6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

7

投标文件份数: 份 正本  份  副本  

8

投标文件递交至:

9

投标截止时间:       

10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11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2.2 总则
  2.2.1 专用名词
  本工程:   水电站电站监控保护系统设备。
  招标人:   公司,在招标阶段称为招标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买方。
  投标人:经过审查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招投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卖方。
  2.2.2 招标人对本工程的设备采购的招标,现通过招标选定该工程设备供货单位,请愿意承包该工程设备供货的单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2.2.3 招标范围
  详见第五章《设备供货范围及交货期》。
  2.2.4 投标人的资格
  2.2.4.1 具备本招标设备生产能力、有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设备制造企业。
  2.2.5 资金来源
  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是地方自筹和向银行贷款。自筹部分已基本落实,贷款部分已与银行签订意向书。
  2.2.6 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2.2.7 招标文件每套工本费人民币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如欲邮购,另加邮费人民币50元。
  2.2.8 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2.9 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2.10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3 招标文件
  2.3.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2)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7 天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的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
  2.3.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3.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在 年 月 日前收到的投标人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
  1.3.2.2招标人的答疑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将在 年 月 日 时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答疑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招标人的答疑。
  2.3.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3.1 在距投标截止时间  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2.5.2.2款的规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
  2.3.3.2 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函复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2.4 投标文件的编制
  2.4.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6章。
  2.4.2 投标报价
  2.4.2.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第6.2《设备清单及报价表》中的说明填报设备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2.4.2.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2.4.2.3 投标人是否提供总价优惠,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2.4.2.4 投标人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招标人确认,将列入合同文件。
  2.4.3投标文件有效期
  2.4.3.1投标文件自第2.5.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4.3.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 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招标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2.4.4条的规定仍适用。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2.4.4 投标保证金
  2.4.4.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元。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2.4.4.2 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银行汇票、电汇或现金等方式。
  采用电汇形式,可于  年  月  日前将银行汇票底单传真给    公司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2.4.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4.4.4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第2.4.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第2.7.4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2.4.5 标前会
  本合同招标不召开标前会。
  2.4.6 投标文件的要求
  2.4.6.1 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
  投标人按本须知规定,须编制正本  份和副本  份,并须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4.6.2 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1)除投标保证金收款凭据、有关证件、投标文件副本、投标保函和副本的授权委托书可直接复印外,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应复印或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与本次招标无关的资料不能放进投标文件中。
  (2)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3)投标文件正本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设备清单报价表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4)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5 投标文件的提交
  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封上应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2)包封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设备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2.5.2 投标截止时间
  2.5.2.1 投标人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投标文件送达(邮寄)   地址,投标文件应面交或邮寄。
  2.5.2.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变更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变更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变更后的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不同意变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可以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5.3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将原封不动寄回。
  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4.1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
  2.5.4.2 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2.5.4.3 在投标截止日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6 开标和评标
  2.6.1 开标
  2.6.1.1 招标人将于  年 月 日 时,在    (地址)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2.6.1.2开标会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并在开标会上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要宣布的内容。
  2.6.1.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①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②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不标明正、副本的;
  ③除投标辅助资料中的有关证件复印件外,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不全的。
  ④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投标文件的;
  ⑤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⑥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2.6.1.4 投标人在开标会上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以证明其真实身份,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6.2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2.6.2.1 保密
  开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招标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企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2.6.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价
  2.6.4.1 在开始评比前,评标委员会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6.5 算术错误的改正
  2.6.5.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
  (1)《设备清单及报价表》中任一项目的单价和其设备数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与相应的各分组设备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设备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
  2.6.5.2 招标人将按第2.6.5.1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2.6.6 投标文件的评比
  2.6.6.1 评标委员会仅对按本须知第2.6.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
  2.6.6.2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评标办法详见附件。
  2.6.6.3 评标中不考虑《合同条款》中有关价格调整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2.7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2.7.1 决标
  2.7.1.1 评标委员会在按本须知第2.6.6条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2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7.1.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7.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2.7.2.1 公开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7.2.2 由于招标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候选人和发出中标通知的,招标人除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将向每个投标人支付投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等的补偿金人民币   元。
  2.7.3 中标通知
  2.7.3.1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2 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7.4 履约保证金
  中标候选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5%的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
  2.7.5 签订合同
  2.7.5.1 中标候选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个工作日(或约定日期)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2.7.5.2 若中标候选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7.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除应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

第3章 合同条款

  3.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1 “合同”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3.1.2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而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1.3 “货物” 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3.1.4 “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卖方按合同规定就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验和试运行,以及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提供的监督、指导和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3.1.5 “买方” 系指     公司。
  3.1.6 “卖方”系指按本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3.1.7 “工程师”系指买方聘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或总监造工程师。
  3.1.8 “工程师代表”系指买方聘请的监理工程师和/或监造工程师。
  3.1.9 “项目现场”系指    水电站工程工地。
  3.1.10 “天” 指日历天数。
  3.2 合同标的
  3.2.1 卖方应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列在“货物需求一览表”,其技术指标和有关技术条件的内容列在技术规范。其交货批次和进度应符合“货物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3.2.2 卖方应按第3.22条规定对合同设备提供质量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合同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卖方提供的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
  3.2.3 卖方应根据第3.16条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
  3.2.4 卖方应派遣数量足够的、健康的和称职的并且具有相关技术专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合同设备安装和现场试验的指导监督服务、培训买方人员服务以及卖方人员参加在买方所在地举行的设计联络会服务。
  3.2.5 卖方应为买方人员参加在卖方工厂举行的设计联络会提供服务,其全部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2.6 卖方应为买方人员参加在卖方工厂进行的工厂试验目睹和检验提供服务,其全部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3 合同总价
  3.3.1 基于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合同标的和合同条款以及卖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总价为:     (大写:     )。
  以上所示的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3.4 技术规格和法定语言
  3.4.1 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相一致。
  3.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4.3 法定语言为中文,所有往来信函、技术文件、标签均以中文书写。
  3.5 专利权
  3.5.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6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3.6.1 工程师受买方的委托有权解决和处理买方与卖方之间,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
  3.6.2 卖方应为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但费用自理;卖方应主动配合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履行其职责,允许他们进入有关的车间和场所。
  3.6.3 工程师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材料,对此,卖方不应拒绝。
  3.6.4 工程师有权指定和委派工程师代表,但应通知卖方。
  3.6.5 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工程师对合同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合同设备进行检测和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3.6.6 工程师对工程师代表未能否定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出返工通知。
  3.6.7 卖方对工程师代表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请工程师对该决定重新予以确认、或更改、或撤销。
  3.7 进度计划
  3.7.1卖方应按规定提交详细的设备设计、制造、试验、验收、供货计划,由工程师审批,此计划批准后即为合同文件的内容之一。
  当工程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工程师提出修改交货进度通知,卖方予以修改。
  3.8 标准
  3.8.1 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的标准,应按第7章7.1.3款“标准”的规定执行。
  3.9 试验
  本条
为设备在工厂制造期间的检查和试验及其现场试验中的有关规定。
  3.9.1 工厂试验
  3.9.1.1 工程师将按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工厂试验期间,到制造厂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工艺进行检查、检验和参加试验。这种检验并不减轻卖方的责任。试验日期、地点,应协商确定。
  3.9.1.2 经试验,工程师认定设备有缺陷不符合规定时,卖方应予以修复,并再进行试验,否则买方可以拒收。重复试验费用由卖方负担。
  3.9.1.3 工程师可要求进行非规定项目的试验,若试验结果表明设备工艺、材料不良,则试验费用由卖方负担;否则,由买方负担。
  3.9.1.4 当设备通过规定的试验,工程师应向卖方签署中间书面证书。
  3.9.1.5 卖方单位应向买方和工程师提交试验报告副本8份。
  3.9.2 现场试验
  3.9.2.1 由卖方组织,按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现场试验。卖方应负责提供书面的试验大纲提交买方审查,卖方参加并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设备的试验并提交试验报告交买方审查。
  3.9.2.2 如果现场试验的结果,不能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或设备不能确保正常运行,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可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设备,甚至拒收。
  3.9.2.3 现场试验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3.10 工程师的决定
  3.10.1 工程师的决定对合同的解释起决定作用,工程师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材料,并有权决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除3.30条的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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