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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召开第四届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会的通知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召开第四届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会的通知
(全联厅通[201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

  全国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2011年11月27日在北京召开第四届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树立和表彰一批在促进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通过先进典型的带动,进一步引导和发挥民营企业在扩大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时间地点

  时间:2011年11月27日(11月26日报到,会期一天)。

  地点:国谊宾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总机:010-88393017/58363886)。

  三、会议日程

  上午9:00  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第四届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会”

  下午14:00 参观天安门和国家大剧院

  四、参会人员

  国务院领导;全国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领导;国务院就业部际联席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负责人各1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联络员各1人;受表彰的民营企业代表各1人(请勿超员)。

  五、有关事项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务必于2011年11月17日前将参会回执传真到三方合作推动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左田文、张勇;电话:010-58050727;传真:010-58050586、58050728。

  2、受表彰民营企业代表务必于11月26日20:30到国谊宾馆参加颁奖彩排,未参加者11月27日不能上台参加颁奖(彩排具体地点报到时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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