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并于4 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指导,强化行业监管,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预算内投资和节能专项资金、减排专项资金对万家企业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质检部门要依据《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节能技术规范等要求,加强对万家企业能源计量器具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节能监管。
统计部门要做好万家企业节能统计工作,及时向节能主管部门通报企业相关数据。
国务院国资委要将中央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国资委要相应加强对地方国有企业的节能考核,落实奖惩机制。
银监会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万家企业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在企业信用评级、信贷准入和退出管理中充分考虑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对节能严重不达标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严格控制贷款投放。
(四)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大节能监察力度,依法对万家企业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情况、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设备情况、节能规划落实情况等开展专项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五)节能中心等服务机构要配合节能主管部门,落实实施方案。传播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组织开展节能培训,指导万家企业定期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
(六)有关行业协会要跟踪研究国内、国际先进能效水平和节能技术,指导企业开展能效对标工作,为企业节能管理、技术开发和节能改造提供咨询和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等部门规章。加快制(修)订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地方标准。
(二)加强节能监督检查。组织对万家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并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单位,按照节能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大节能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重点工程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项目。落实国家支持节能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领域的投入。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四)建立健全企业节能目标奖惩机制。探索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量交易机制。对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万家企业,由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其强制开展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金融机构要对其实施限制性贷款政策。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紧密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