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4. 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拼搏奉献精神。
5. 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全职到岗工作。
第十二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1. 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 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3. 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4. 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者可通过自荐、专家推荐、驻外使领馆推荐等多种形式应聘。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一周。对于实名提出的异议,由学校组织调查,有关异议材料及调查结论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间有对候选人提出实名异议的,由申报学校组织调查并形成意见,教育部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部根据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长江学者”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