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管房改〔2011〕50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市政府、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房改〔2006〕326号)的相关要求,现就2012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为职工建立住房档案。未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未按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原则上不能申请使用。
(二)根据《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358号)相关规定,售房款尚未交存至本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归集中心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的单位,不能申请使用。
二、使用规定
(一)行政单位和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使用额度,需根据本单位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售房款余额确定,2012年度申请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的使用额度原则上控制在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售房款余额的20%以内。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使用额度,需根据售房款余额情况并结合单位实际需求如实填报。2012年度申请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的使用额度原则上控制在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售房款余额的35%以内。同时,须报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住房补贴实施方案,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拟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及相关信息等须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2012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等附表,保证数据准确详实。
(二)请各单位房管部门与财务、人事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根据住房补贴实际需求,结合本单位2012年度财政预算编报情况,如实编报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
(三)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维护售房款年度使用计划的严肃性。对不按要求报送售房款使用计划,或无售房款使用额度的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