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各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应以正式文件向总社申报,并附本细则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总社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总社业务主管部门在是否有利于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基础上对上报材料的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建议。
办公厅负责审核中华合作时报社(包括声像中心、信息中心)、商印中心的请示;科技教育部负责审核总社直属科研院所、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包括培训中心)、科技推广中心、职业技术鉴定中心的请示。
(三)总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对各单位申报材料完整性、投资资金来源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办理签报,报总社业务主管部门主管主任和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主管主任共同签批或主任办公会审定。
(四)上报财政部。经总社领导批准后,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五)单位办理业务。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对下办理批复;各单位办理对外投资,并做好财务处理。
第七章 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申请资产出租出借,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事业单位同意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各单位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各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的办理程序同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