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逐步建立资产循环利用机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一)总社机关各部局应主动交还闲置资产,其中电子设备交退办公厅,办公家具交退机关服务局;
  (二)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资产使用人或资产存放地点变化的,总社机关各部局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电子设备变更在办公厅办理,办公家具变更在机关服务局办理。

第五章 资产报废、报损、核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总社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因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总社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总社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