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单位应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是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总社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财务管理和实物管理,接受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
(一)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四)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二条 总社机关配置资产的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四条 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和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的,各单位应报总社审核后,由总社报财政部核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政府采购范围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单位应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资产自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新购置资产办理货物验收和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规范内部资产领用交还制度。人员配备资产,须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等,须办理资产交还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