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供销财字[2011]59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五届理事会第45次主任办公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根据财政部印发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社机关、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 总社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下列业务进行审批或备案:
(一) 报废、报损、核销资产;
(二) 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 出租出借资产 。
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总社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总社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财政部、总社对各单位的批复,是各单位办理业务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应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内部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非正常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