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矿业权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1.完善区域开放格局。
全面提升沿海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深化深圳等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建设。扩大内陆开放,推进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开放。加快沿边开放,把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建成向东北亚开放的重要枢纽,把新疆建成向西开放的重要基地,把广西建成与东盟合作的新高地,把云南建成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2.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从组装加工向研发、设计、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环节拓展。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和功能。完善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机制。促进服务出口,提高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建设若干服务外包基地。扩大金融、物流等服务业对外开放。(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统筹“引进来”与“走出去”。
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境内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外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先进技术,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优化投资环境。(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外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
完善外债管理。(发展改革委、外汇局、财政部、商务部负责)
加快完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制度。健全境外投资促进体系。(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区域合作。(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负责)
(十三)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宗教局负责)
做好侨务工作,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侨办、外交部负责)
重点加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法制办牵头)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加强法律援助。(司法部牵头)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扎实推进政风建设。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严格管理。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开展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监察部、审计署等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十四)建设中华民族共同家园。
支持港澳巩固提升竞争优势,支持港澳培育新兴产业,深化内地与港澳经济合作。推进港珠澳大桥、广深港客运专线、港深西部快速轨道线、莲塘/香园围口岸建设,推进深圳前海开发、广州南沙新区开发、珠海横琴新区开发。(发展改革委、港澳办、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人民政府、铁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负责)
建立健全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全面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台办牵头)
(十五)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大力推进军地资源开放共享和军民两用技术相互转移。稳步推进以生活保障、通用物资储备、装备维修等为重点的军队保障社会化改革,建立军民结合的军事物流体系和军地一体的战略投送力量体系。加大重大基础设施和海洋、空天、信息等关键领域军民深度融合和共享力度,完善政策机制和标准规范。健全国防动员体系,加强人民武装、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建设和国防教育。(发展改革委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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