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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建设和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重点学科和战略高技术领域新建若干国家科学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构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在关键产业技术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优化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财税金融政策。保持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技术进步的税收激励政策。实施知识产权质押等鼓励创新的金融政策。建立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2%。(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3件。(知识产权局牵头)

  鼓励采用和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

  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技术创新工程,推进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科院、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教育发展改革。

  统筹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学前一年毛入园率提高到85%,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87%。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改进考试招生办法,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扩大教育开放。(教育部牵头)

  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财政部、教育部负责)

  实施教育发展重点工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3.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国家重大人才政策,抓好重大人才工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1.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健全地方政府为主、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负责)

  2.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

  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创业培训。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就业需求预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统计局牵头)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3.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加快收入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计局负责)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建立国有土地、海域、森林、矿产等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财产税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清理规范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非货币性福利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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