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
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中央财政要逐年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中西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实行按主体功能区安排与按领域安排相结合的政府投资政策。修改完善现行产业指导目录,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鼓励、限制和禁止类产业。实行差别化的土地管理政策。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标准。相应完善农业、人口、民族、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实行各有侧重的绩效评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家民委、监察部等部门负责)
建立健全衔接协调机制。做好专项规划、重大项目布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协调。研究制定各类主体功能区开发强度、环境容量等约束性指标并分解落实。(发展改革委牵头)
3.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科学制定城镇化发展规划,优化城市化布局和形态,加强城镇化管理,不断提升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发展改革委牵头)
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鼓励各地探索相关政策和办法,合理确定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的规模。(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负责)
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证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做好与高中阶段教育的衔接。(教育部牵头)
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建立农民工基本培训补贴制度,推进农民工培训资金省级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健全城镇建设标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规范新城新区建设。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发行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1.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严格用能管理,加快制定能源发展规划,明确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落实机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推进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碳汇。(林业局牵头)
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加强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预防。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发展改革委牵头)
2.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
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奖惩制度。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发展改革委牵头)
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严格水资源保护。加快制定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加强水权制度建设,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广普及管道输水、膜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城市节约用水,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实施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负责)
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健全节约土地标准,加强用地节地责任和考核。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国土资源部牵头)
实施地质找矿战略工程。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加快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订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名录,建立再生产品标识制度。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发展改革委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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