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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1〕152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海洋厅(局),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近一阶段,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安全形势严峻,破坏水下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事件频频发生。为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全面保障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文物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合作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框架协议》,国家文物局、国家海洋局决定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我国管辖海域幅员辽阔,蕴含着种类多样、数量巨大的文化遗产,分布广泛,保护和管理难度大。保护好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与海洋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积极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安全。
  二、成立领导机构和形成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海洋局成立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海洋局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和中国海监总队组成,负责指导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工作,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海区内各级海监机构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工作,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参与和配合联合执法工作,并提供业务支持。沿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海洋行政部门要及时成立联合执法领导组织,设立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沿海各地文化遗产联合执法办事机构应由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应的海监机构组成,有条件的地区,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应的海监机构开展日常执法工作。
  三、明确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式
  (一)沿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与海监机构要依据各自职权和管辖范围,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进一步确定工作海域、执法巡查方式和周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信息沟通方式以及执法资源共享等内容。
  (二)沿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与海监机构要重点开展执法巡查工作。执法巡查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与海监机构联合对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开展执法巡查;二是海监机构开展海洋执法巡查时,同时对辖区海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区域进行执法巡查。执法巡查情况要如实记录,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通报,同时抄报海洋行政部门。开展执法巡查时,各级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有关工作。沿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海监机构要定期汇总执法巡查情况并上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海监机构。执法巡查过程中,执法巡查人员应立即制止发现的破坏水下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保护违法现场,提取违法证据,并通过有效途径向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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