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占用耕地的补偿应当与三峡工程开发性移民相结合,三峡工程移民所开发的耕地和园地,可以用于冲抵移民迁建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新开发的耕地和园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移民迁建单位在迁建规划区内的用地,不得突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核定的用地面积;符合移民迁建详细规划,经批准超过原淹没补偿面积部分的用地,应当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偿使用方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第十四条 非移民项目不得占用移民迁建用地,已经占用的要限期退回;确实不能退回的,要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偿使用方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第十五条 迁建规划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按照评估结果确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建规划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返还同级移民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迁建规划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移民管理机构专项用于迁建规划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迁建规划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上述使用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移民资金管理原则提出项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迁建规划区内的征地工作经费,按规定标准在征地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单位在迁建规划区使用的土地,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含重庆市涪陵区、万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