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受理迁建项目的迁建申请,负责移民迁建单位原淹没土地面积的核实和确认,协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民迁建用地年度计划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迁建规划区内城市规划、集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对迁建项目进行选址和定点,核发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迁建规划区的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
迁建规划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定移民迁建用地时,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报告应经相应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迁建规划区的规划在确定移民迁建用地时,应当进行用地条件综合评价,符合抗震、防洪、防泥石流,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要求。防灾与自然资源保护等措施,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迁建规划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移民迁建用地规模;迁建规划区内的移民迁建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和移民迁建详细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移民迁建规划、移民迁建计划和移民迁建的实施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移民迁建用地年度计划建议。移民迁建用地年度计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迁建规划区内,为实施移民迁建规划占甩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移民誉理部门,按照移民迁建用地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县、市人民政府;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分批次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
(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审查意见时,应当征求同级移民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移民迁建规划供地。
第八条 迁建规划区内的具体迁建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迁建单位应当根据迁建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迁建项目,可以根据迁建计划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