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0月23日 国峡移发规字149号)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用地的管理,促进三峡工程顺利建设和库区移民的妥善安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清理三峡工程库区非移民单位占用移民已征用土地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精神,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财政部制订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规划区(以下简称迁建规划区)的建设用地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确保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库区移民的妥善安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迁建规划区的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迁建规划区是指经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以及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调整文件确定的城市和集镇移民迁建详细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经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及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调整的文件确定的淹没区内的单位迁建用地,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经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用于安置移民的对口支援项目用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迁建规划区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对迁建单位的迁建用地面积进行核定,依法办理迁建规划区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对新开发的耕地和园地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