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没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过审查的;
(六)报告不符合水电规划编制规程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审查会后,水规总院应在10日内将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能源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综合考虑规划成果、规划环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水电规划进行审批。
第四章 规划变更审查及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在实施范围、梯级布局、开发方式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该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查和报批水电规划报告及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水规总院负责组织对水电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适时开展补充论证和跟踪评价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负责水电规划编制管理的单位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程序,科学、公正、合理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环评单位。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情形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开展水电规划审查的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审查组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取消其委托,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一)水电规划审查工作有重大失误;
(二)水电规划审查成果质量低劣;
(三)审查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审查专家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审
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观点和提出意见。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和本办法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批评或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主要河流以外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