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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设立水电规划报告审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包括水文泥沙、地质、水环境、水资源、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生态、动能经济、规划、移民、航运、水工、机电、施工、造价、电力系统、宏观经济、能源政策研究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河流规划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代表和审查专家组长组成审查领导小组,对审查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负责审查具体工作,由其组织成立审查专家组,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会召开前,水规总院应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九条 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内相关专家名单中,综合考虑水电规划的专业要求,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审查会议一般应包括大会汇报、专家和代表评审、大会审议等程序。专家评审可按专业分组进行。审查会议应充分听取和综合考虑各方意见。
  第二十一条 水电规划报告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河流(河段)开发任务的合理性和全面性;
  (二)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开发条件的评价;
  (三)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技术条件、移民安置、环境影响等方面对推荐梯级开发方案的梯级布置、开发规模和开发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的综合评价;
  (四)对水电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规划实施方案和近期工程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下步工作建议。
  第二十二条 水电规划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通过:
  (一)河流(河段)开发任务论证不正确或不全面,不能满足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要求的;
  (二)水文、地质、水库淹没和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不可靠,代表性差,不能够支撑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的;
  (三)梯级布置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的;
  (四)梯级布置方案不合理,经济性差,国民经济评价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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