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七)从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水电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与优化调整建议,及方案实施建议。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方可通过。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建议退回修改: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30 日内组织审查。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应依据审查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规划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对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和审批水电规划报告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水电规划报告审查
第十六条 水电规划报告的审查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按照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工程技术条件、水库淹没与移民安置、生态环境影响、工程投资以及发电效益、综合利用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比选各规划方案,全面分析水电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