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计成果:设计成果主要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图、设计说明书。土地整理规划设计说明书除对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有关内容作出必要的说明外,还应包括项目区土地整理前后各类用地数量、质量等内容。
五、项目实施项目按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标准、程序实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设立项目专门管理机构,并有指定的专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系。
六、权属调整开发整理工程实施前应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即开发整理前明确土地权属现状,实施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实施后对土地权属应按法定程序确定。
七、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应根据资金的不同来源,按有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八、质量标准项目各项工程设施质量标准,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各工程项目性质按交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质量要求执行。对农田建设的质量标准应结合当地情况拟定具体指标。
九、检查验收项目竣工后一月内,承办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确认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士资源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凡验收合格的,由国土资源部发给合格证。验收的统一标准为: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要求、是否按标准完成规划设计,是否达到提出的经济技术指标(耕地净增数量、耕地质量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林业。建设等相关部门的专业要求。示范区验收时,承办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示范区批复文件及有关图表;示范区项目承担合同书;示范区工作方案、规划设计文件及有关图表;示范区验收申请文件及有关图表;示范区工作总结报告;示范区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其他有关资料。示范区验收不合格,存在的问题须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改的,国土资源部将收回中央资金,撤销其“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资格。
十、档案管理示范区要加强建档、建制工作。建立专管制度、落实专管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承办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和财务决算。本要点中所提及的文件资料均应归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