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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


  三、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走出一条土地开发整理新路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的有效机制。

  (一)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补充建设占用和灾毁耕地,达到耕地“占补平衡”和“毁补平衡”,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摸索经验。

  (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讨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政策。

  (三)将土地开发整理与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工程相结合,积极为农业生产服务,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探索开发整理新增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路子,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投入良性循环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的积极性。

  (五)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一系列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四、广开渠道,积极筹集资金示范区工作所需资金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多途径筹集,要争取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同时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收社会资金。国家在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将对示范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作用各地要及时总结示范经验和成效,并要在本行政区内大力宣传推广,以推动其他地区工作。国土资源部将适时组织对示范区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总结推广示范经验,设立新的示范区,带动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全面开展。

  六、按照要求尽快开展工作非灾区示范区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抓紧编制示范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上报国士资源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灾区示范区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实施,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一、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实施技术要点

  二、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一览表(略)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实施技术要点

  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总结和推广士地开发整理经验,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示范区实施技术要点,供各示范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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