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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50号)


湖南、湖北、江西、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北、河南、四川、贵州、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推动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湖南省澄县、湖北省公安县、江西省进贤县、吉林省镇青县、黑龙江省嫩江下游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等六个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地区和北京市大兴县、上海市奉贤县、江苏省苏州市和无锡市、浙江省慈溪市、山东省商河县和临朐县、河北省涞源县、河南省永城市和巩义市、四川省遂宁市和古蔺县、贵州省遵义县、甘肃省金塔县十四个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基础的市、县,列为国土资源部首批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现就示范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示范区工作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建议由市县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可成立土地、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保证示范区工作按照有关要求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立技术工作机构,加强技术指导。

  二、选好项目,搞好规划设计示范区内设若干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分布要尽可能集中连片,形成一定的规模。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科学论证、搞好项目规划设计工作。灾区示范区项目规划设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方针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 237号)精神,结合灾区移民建镇、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等,搞好田、水、路、林、村的统一规划。要以水毁农田的整复和移民后旧宅基复耕为重点,增加耕地面积,为灾区重建、安置灾民、恢复农业生产创造有利条件。非灾区示范区项目规划设计,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的要求,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土地产出率为目标。有关技术问题,请参照本通知所附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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