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举办2011年度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新疆片区)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1〕122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
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函[2011]2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我局工作部署,拟于近期举办2011年度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新疆片区),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此次培训工作由国家文物局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承办。
二、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7月中旬至下旬,共计7天;
(二)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你局自行确定。
三、参加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县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共计200名。
四、培训内容
新时期文物保护理念与原则;
文物保护法与行政执法;文物行政执法形势与任务;文物行政处罚程序与执行;文物行政执法巡查;文物行政处罚实战与点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文物安全监管;文物执法与安全信息报送与管理;案例教学;研讨和交流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实践。部分课程授课老师由我局指定。
五、工作经费
此次培训严格执行国家差旅、会议各项标准,经费预算合计68.94万元,由国家文物局和新疆自治区文物局共同承担。我局承担70%计48.258万元,你局承担30%计20.682万元。
请你局高度认识此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上述安排,认真负责、精心组织、专款专用、保质保量的完成此次轮训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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