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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财预[2001]331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加强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为适应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加强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财政改革理论和知识的学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积极探索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符合国土资源管理特点的项目预算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建立健全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管理工作的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细化项目预算;加强与财政、国库、审计,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切实解决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为规范各专项支出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抓好《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09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282号)等现有规章制度、办法落实的基础上,抓紧项目预算审查管理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的研究制定;要适应财政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等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各专项支出的开发范围和开支标准;抓好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尽快制定出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项支出预算定额标准和费用开支标准,提高项目预算编制、审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实行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项目预算的审查,强化项目资金管理。为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的审查力度。一是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已颁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好项目预算;二是认真做好项目预算审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及时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项目预算审查材料。对不符合土地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等规划的项目,未经立项批准或规划设计不合格的项目,以及资料严重不全或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材料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列入项目预算审查的范围;三是建立项目预算专家评审制度。从今年开始,对拟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项目预算专家评审组,对项目预算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四是要对项目支出预算各支出细项进行全面审查,合理确定项目各分项支出额,准确核定项目预算支出总额。未经预算审查或项目预算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列入项目库,不得安排项目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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