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后,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系统实时查询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海域使用权信息。同时,将在国家海域动态监管网(www.nsds.cn)向公众提供查询与验证服务。
三、配号条件
1、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鉴于各地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和程序不同,国家海洋局可设置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配号条件,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置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配号条件。
2、符合规范的数据填写要求。配号申请填报数据要与登记表保持一致,坐标信息要严格按照宗海图界址顺序录入,宗海图附件需有测绘单位印章,确保提交的数据完整、准确。
四、有关工作要求
1、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海域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时,必须通过系统提交登记数据,获取统一配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号码,并可通过系统直接进行证书套打。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时,也应通过系统提交注销登记数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号码为永久证号,海域使用权注销后,证号随之废止不再启用。
2、配号完成后,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上传附件。由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对配号的电子数据和附件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对不及时上传附件、不及时处理问题数据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3、2011年12月28日前,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完成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配号软件模块的部署,并通过视频会议系统集中对有关业务人员开展培训。国家海域网管中心负责各省县级专用无线接入设备的配发和安装。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负责提供统一配号的应用技术支持。
4、各地使用自主开发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系统的,按照统一配号要求自行完成系统改造,使系统具有按标准数据交换格式导出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的功能,导出后的数据可自动导入到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中。同一用海项目颁发多本海域使用权证书时,登记数据需一次性导入。
5、为统一新旧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号码,系统将自动完成所有海域使用权证书号码更新工作。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海域权属数据整理和现状核查的基础上,逐步做好本级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原件的号码更新工作。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