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提取专项储备:反映企业当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
②使用专项储备:反映企业当年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情况,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
(5)利润分配:反映企业当年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和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对应列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栏。其中:
①提取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项目、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等项目。
②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反映企业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
(6)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反映不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之间当年的增减变动。其中:
①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③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金额。
(二)表内关系
1.行次:1行本年金额=31行上年金额;4行本年金额=1行本年金额;4行上年金额=(1+2+3)行;5行=(8+9+13+16+26)行;8行=(6+7)行;9行=(10+11+12)行;13行=(14+15)行;16行=(17+23+24+25)行;17行≥(18+19+20+21+22)行;26行=(27+28+29+30)行;31行=(4+5)行。
2.栏间:11栏=(9+10)栏;9栏=(1+2-3+4+5+6+7+8)栏;20栏=(12+13-14+15+16+17+18+19)栏;22栏=(20+21)栏。
3.(17-22、26-30)行(9、20)栏=0(合理性)。
四、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指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有实收资本及其享有的权益额。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元投资主体性质的企业,国有资本享有的权益年初、年末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有独享部分)×(国有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国有独享部分。
国家独享部分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基金转入、土地估价入账、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国家拨付流动资本等政策因素形成的国家独享权益数额。
2.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反映企业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上年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追溯调整后形成的本年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
3.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追加投入所增加的国家资本;国有企、事业单位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增加投入所增加的国有法人资本。
4.无偿划入、无偿划出:分别反映企业当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划出本企业(单位)而造成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按规定已经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5.资产评估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当年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造成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
6.清产核资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部门批复而当年增加、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按规定已经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7.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因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
8.资本(股票)溢价:反映由于资本(股票)溢价而影响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减变动的数额。
9.接受捐赠:反映企业当年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产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0.债权转股权: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将银行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1.税收返还: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等而直接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企业享受行业性的税收返回政策,不在本项目中反映。
12.补充流动资本:反映根据
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号)规定,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上交所得税的15%返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本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3.减值准备转回: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资产价值回升等原因转回已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4.会计调整: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前期差错调整以及其他会计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涉及减值准备会计政策与估计变更以及差错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在“减值准备转回”项目中反映。
15.经营积累、经营减值:反映企业当期生产经营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扣除因客观原因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应根据财会年企02表分析填列。企业当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作为企业当期经营因素,而不确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因素。
16.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企业当年消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前(中央企业为2003年底以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而造成国有权益减少的数额,不包括非国有权益减少部分。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1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减少:反应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发生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减少。不可抗拒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情况下指地震、台风、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
18.因主辅分离减少:反映企业按照《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开展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本年度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数额。
19.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反映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20.资本(股票)折价:反映企业以全部或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21.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因素:反映经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未在上述客观因素中反映的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金额。增加额和减少额应在表中分别填列。其中企业负担义务教育支出、股权分置改革引起的权益变动等也在此项列示。
22.年末其他国有资金:反映年末不列入企业所有者权益,但由企业管理、使用的具有权益性质的国家所有的资金,如保险保障基金、特准储备基金、股份制改造剥离权益、国家专用拨款等。
23.年末合计国有资产总量:反映企业国有资本及权益和其他国有资金的年末合计数。
(二)表内公式
1.行次:2行=(3+4+5+6+7+8+9+10+11+12+13+14+15+16)行;17行=(18+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 30行=(1+2-17)行;32行=(30+31)行。
五、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坏账准备:反映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反映企业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在期末对各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4.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计提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
7.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8.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9.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
10.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油气资产减值损失。
1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2.商誉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根据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确认,于每一个会计年度进行测试,商誉发生减值的,计入商誉减值准备。
13.其他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其他减值准备。未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核算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及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扣除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填列至该行反映。
14.合并增加额、合并减少额:反映企业(集团)因合并范围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的减值准备金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调整合并期初数,不在本项目下反映。
15.资产价值回升转回额:反映企业在以前会计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本期期末因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
16转销额:反映企业在以前会计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本期因资产处置、核销等因素,转销的减值准备金额。
17.待处理资产损失:仅由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其中:
坏账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存货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短期投资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短期投资期末余额高于市价等原因形成的损失,包括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损失等。
固定资产净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其中: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固定资产盘盈需单独列示。
长期投资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年末长期投资余额中,由于被投资企业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数。
无形资产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造成的损失数。
在建工程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
委托贷款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由于借款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无法收回贷款而造成的损失数。
18.当年损益中处理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当年消化处理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时间)以前发生且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包括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积压存货、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挂账等。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二)表内关系
1. 行次:16行=(1+2+3+4+5+6+7+8+9+10+11+12+13+14)行;18行≥(19+20+21)行;22行≥(23+24+25)行;17行=(18+22+26+27+28+29)行。
2.栏间:11栏=(1+5-10)栏,5栏=(2+3+4)栏,10栏=(6+7+8+9)栏。
六、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石油特别收益金: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规定,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2.其他税费:反映除表中所列各项税费外,企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所有其他各项税费的交纳情况。地方教育费附加应填列在“教育费附加”项目中,不在本项目反映。
3.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指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情况,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4.财政拨款:反映当年财政拨付企业的技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以及基建资金等款项收支结存情况(不含财政通过其他部门拨付给企业的资金)。
5.国有资本收益:反映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年应交和本年已交各级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本项目仅由企业集团本部填列,不包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其企业投资者的红利。
6.本年应交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石油特别收益金及其他税费的合计总额。
7.本年实际上交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石油特别收益金及其他税费的合计总额。
8.本年实际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含年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财企[2010]34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9.本年实际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10.出口退税情况:由外贸公司或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填列,包括未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的工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外轮供应企业等按要求填列相关指标。
(1)出口额(美元):反映本年度企业出口产品(商品)收入额(含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按加权平均汇率折算为美元的金额,本项目填列数应与海关报关数保持一致。
(2)以前年度欠出口退税: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按上年末“应收出口退税”借方余额填列。
(3)本年度应收出口退税:企业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4)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期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应收出口退税”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二)表内关系
65行=(2+5+8+11+14+17+20+21+23+26+29+32)行;66行=(3+6+9+12+15+18+20+21+24+27+30+33)行;74行=(71+72-73)行。
七、基本情况表
(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职工人数情况(人):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不包括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
(2)全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反映企业本年12个月从业人员人数的算术平均值。
(3)年末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年末人事关系或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但包含内退下岗人员。企业“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4)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反映企业本年12个月职工人数的算术平均值。企业“全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5)年末离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6)年末退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8)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0)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1)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2)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3)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4)实行工效挂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享受工效挂钩工资的职工人数。
2.企业不在岗职工及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1)年初不在岗职工人数(人):反映年初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其中,“内退人数(人)”单独列示,反映不在岗职工中的内退人数。
(2)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人):反映年末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其中,“内退人数(人)”单独列示,反映不在岗职工中的内退人数。
(3)本年累计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4)本年累计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单列。
3.工资及福利情况:
(1)全年应发工资总额:反映全年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根据“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本项目包含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2)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临时工和聘用人员工资。其中“全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和“全年实际发放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单项列示。本项目包含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3)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福利性补助: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各项补助,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
(4)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按照企业负责人当年实际收到的薪酬总额填列。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当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组成,按照当年实际发放数填报。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当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是指根据经薪酬审核部门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负责人行权或兑现取得的收益。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负责人当年取得的其它货币收入,一并填报。
(5)企业负责人人数:按照企业本年的负责人人数填列。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监事长以及其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执行董事等)。本项目不包括在企业兼职不兼酬的企业负责人人数。合并报表按汇总口径填列。
(6)本年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7)本年支付的医药费: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的医药费。其中“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列示。
(8)本年企业承担的职工住房费用:反映企业当年在职工住房方面的费用情况。包括企业当年承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购房补贴、住房补贴以及由企业承担的取暖、房屋修缮等费用。
4.本年支付的职工培训费用:反映企业在本年度对本单位职工培训方面的全部支出。
5. 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1)工业总产值:按报告期内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工业产品总量。仅由工业企业填列。
(2)工业增加值:指各种生产活动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是企业总产出与中间投入之差。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当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生产税净额:指国家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各种税费主要有:本年应交的增值税、主营业务(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费等。扣除内容主要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等生产补贴。
营业盈余:指企业本年的营业利润加补贴,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6.本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反映企业当年收到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按性质划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性资金、生产发展性资金、社会保障性资金和其他资金。企业收到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机构转拨的财政性质资金也应当在本项目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