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
(农质发[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强化全程监管,公安部门组织开展破案会战,“瘦肉精”主要生产源头基本打掉,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继续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扩大“瘦肉精”破案会战成果,防止流散在社会个人手中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产生新的危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总体部署,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收缴范围
“瘦肉精”的清查收缴:以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为重点,兼顾《“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中所列的其他品种(同类物质中涉及的人用药品不在此次清查收缴范围之内)。重点在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已登记或未取得登记的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组织开展清查收缴。
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全国“瘦肉精”破案会战中涉案饲料企业的饲料产品以及其他饲料企业的育肥猪、肉牛和肉羊饲料产品,在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组织开展清查收缴。
二、清查收缴措施
(一)“瘦肉精”清查收缴
采取限期上缴与集中清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在组织限期主动上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集中清查。
一是组织开展限期上缴。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针对清查收缴范围分别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限期上缴。限期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清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组织开展集中清查。在限期上缴的基础上,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清查收缴范围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瘦肉精”集中清查。对于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要重点检查企业外租的生产线、车间以及仓库。对于集中清查出的“瘦肉精”持有者,一律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