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表彰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社部发[201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环境保护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
2006年以来,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为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充分调动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决定,授予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等110个单位“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王大卫等56名同志“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再立新功。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求真务实,发奋进取,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共110个)
北京市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