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第五章5.4款“核查要点”中增加:3. 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火碱)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增加:5.6条,核查项目为“产品销售”,核查要点为“1.是否制定了产品销售管理制度。2.是否建立了明晰的销售台帐并与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致。3.销售是否符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4. 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火碱)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结论为“o 符合o 轻微不符合o 不符合”。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共7章25条40款。” 修订为“1、……共7章27条40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