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4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附件6附表1序号3第2列产品单元修订为“螺杆空气压缩机”。
|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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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附件2 7.3核查内容中增加:“对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和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产品,企业是否已按《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及实施规则的规定进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和备案。(初次取证时不适用)”。
|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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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附件2 7.3核查要点中增加:“3.现场核查企业是否按相应产品实施规则进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和备案”。
|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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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附件5检验报告封面中“单元名称”修订为“产品单元”、“规格型号”修订为“产品品种”,删除“报告日期”。
|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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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11
| --3.7 条第二款条修订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要求,含镉高于0.002%的铅酸蓄电池于2013年底前淘汰。
|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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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5.4条“表5铅酸蓄电池产品的抽样数量”中序号8储能用铅酸蓄电池的抽样数量修订为6只;序号10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排气式的抽样数量修订为6只。
|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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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13
| --3.7 条第二款增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规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淘汰落后产品: YB系列(机座号63-355mm,额定电压660V及以下)、YBF系列(机座号63-160mm,额定电压380、660V或380/660V)、YBK系列(机座号100-355mm,额定电压380/660V、660/1140V)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
--增加:4.1.1.6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产品品种时,应提交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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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4.1.1.1 “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修订为“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防爆型式填写”。
|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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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增加较大型号规格……”修订为“企业获得……防爆型式、增加较大型号规格……”。
|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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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表2、表4、表6、表6注1中标准编号“GB3836.1-2000、GB3836.2-2000、GB3836.3-2000、GB3836.4-2000”修订为“GB3836.1-2010、GB3836.2-2010、GB3836.3-2010、GB3836.4-2010”。标准名称“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修订为“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修订为“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修订为“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修订为“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 ‘i’保护的设备”。
| 标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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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17
| --3.7条第二款修订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限制新建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
--4.1.1.4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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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18
| --表1序号6 用途划分的“通用、助力车用”修订为“通用”。
--3.7条第二款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要求,限制新建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单缸柴油机产品不应新发放生产许可证;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其他属于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也不应扩大生产能力,淘汰类产品不应换发生产许可证。淘汰落后产品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4146柴油机,低于国二排放的车用发动机。
--4.1.1.4条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生产单缸柴油机、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有效期内换证和增加产品规格、起动方式、用途划分除外)。已经取得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单元的不得增加单缸柴油机产品单元。
--表2-1(续) 二、汽油机产品标准中删除“第17项GB 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表10-2 汽油机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中序号1第3列删除“GB 17284-1998中6.1.4”;序号1第4列删除GB 17284-1998中“6.1.4,7.1.4”;序号1第6列删除“(助力自行车用汽油机)”;序号7第6列删除“助力自行车用汽油机应检查气缸容积≤30 mL”;删除序号10整行内容。汽油机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中序号16第3列删除GB 17284-1998中“6.1.10”;序号16第4列删除GB 17284-1998中“7.1.10”;序号16第6列删除“适用于助力自行车汽油机”。
--6.1.1 d)的内容修订为:6.1.1 d)汽油机起动方式覆盖原则:绳索起动(回弹式或简易式)覆盖自动起动。
--表11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删除序号5整行内容。
--附件8 表1序号6第5列删除“助力车用”。
|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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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4.3.2增加:对于特大功率(功率≥260kW)不方便运输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向审查部提交现场检验申请,申请中注明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所检产品的参数、类型、进行现场检验所具备的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清单和企业的联系方式,审查组长签署情况属实的书面意见,经审查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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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5.4.1“企业生产单缸柴油机(手柄起动)产品应有具备的附加条件(见表6-1)。”修订为“企业生产单缸柴油机产品应有具备的附加条件(见表6-1)。”
|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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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表6-1 “单缸柴油机(手柄起动)产品具备的附加条件”修订为“单缸柴油机产品具备的附加条件”。
|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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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5.5.2.2 “……样品检验结论为:……符合依据标准,……”,“……样品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依据标准,……”修订为:“……样品检验结论为:……符合依据标准和综合判定原则,……”,“……样品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依据标准和综合判定原则……”
|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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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附件5 报告页第1页检验依据栏“《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修订为:“《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和综合判定原则”。检验结论栏“(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修订为:“经检验,××企业生产的×× 型柴油机(汽油机)样品,按照上述检验依据和综合判定原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合格/不合格”。
|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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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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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条第二款修订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为限制类产品。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架空绞线、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6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项目。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漆包圆绕组线、塑料绝缘控制电缆项目。
|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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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2表1中,单元序号3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产品品种2 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的截面范围修订为:0.75 mm2~10mm2。
|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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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附件6中附表1,序号2和3栏中“规格型号”和“说明”中的“无卤低烟阻燃电缆”均修订为“无卤低烟阻燃C类电缆”。
|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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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27
| --3.7条第二款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限制新建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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