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下发前,研发机构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在2012年4月30日前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退税;研发机构已取得的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准予在2012年4月30日前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函调确认增值税普通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办理退税。
对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规定已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其采购的国产设备适用本办法,不需重新认定。
附件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
研发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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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供货企业名称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付款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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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申报情况 │税务机关审核情况 │税务机关审批情况 │
│办税员: │经办人: │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科长: │科长: │
│ │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
│企业负责人: (公章)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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