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经商财政部,现将《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11]8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