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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必要时,还应包含设计变更方案的施工图设计及其施工技术要求。

  第八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抢险救援或应急处置导致的设计变更,应由参建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按规定程序报审。

  第九条 审查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重大设计变更审查申请后,负责组织开展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条 经审定的重大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确需再次变更的,建设单位须组织设计单位先进行必要性论证,报原审查(或审核)单位同意后,再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严禁借设计变更变相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借设计变更,降低安全质量标准,损害和削弱工程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严禁肢解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范围目录

  
  (一)设计条件和安全标准

  1、工程开发方式、开发任务及工程规模的变化;

  2、水库特征水位、水库调度运行方式重大改变;

  3、工程等别及主要建筑物设计安全标准的变化。

  (二)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坝、厂址及其主要建筑物场址的变化;

  2、主要建筑物的布置或结构方案的改变;

  3、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4、主要筑坝材料料源方案的改变;

  5、施工导流方式或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6、工程总进度及主要控制进度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

  1、电站接入系统方式和电气主接线方案的变化;

  2、机组型式、单机容量和重要技术参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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