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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对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内容、深度、进度、质量及服务进行约定,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强迫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两个及以上单位承担同一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中应明确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总体策划、组织协调和设计集成。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向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资料和成果,并对其成果质量负责。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勘察设计工作策划,确定勘察设计的重点以及相关技术路线,编制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大纲,合理配置与勘察设计任务相适应的资源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收集并分析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生态环境、移民安置、经济社会发展等基础资料,所采用资料应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工程地质勘察应涵盖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和移民安置区。勘察设计单位应重视对断层、滑坡体、堆积体、泥石流、岩溶、崩塌等不良地质现象的调查分析,保证选址的合理性和建筑物地基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组织开展重大技术问题研究和科技攻关工作,科学论证工程设计方案,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会同地方政府按阶段要求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适应,听取移民和安置区居民以及建设单位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应达到枢纽工程同等设计深度。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开展环境保护措施设计、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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