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强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设计变更行为,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一: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其他水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是指根据水电工程建设要求,查明、分析和评价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分析论证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关情况,确定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水电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