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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博安居集团征用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博安居集团征用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问题的复函
(2000年10月23日 国土资厅函23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中博安居集团征用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的请示》(鄂土资发[2000]16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中“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的规定,中博安居集团农业开发项目不得采取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再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范围是新增加的建设用地(即由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中博安居集团进行种植等农业开发的土地,因不转为建设用地,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但涉及产品加工需要建厂的新增建设用地,则须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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