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7日 国土资厅函1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请示》(内国土资发[2001]7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58条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47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