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水国科〔1999〕586号 1999年11月1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行业的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升级,特设立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
第二条 创新计划主要实施对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有创新性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的前期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创新计划重点面向水利行业,同时鼓励水利系统外的单位参加。
第四条 创新计划所实施的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是部门选题,招标确定(A类);二是计划指导,单位申请,专家评议,择优确定(B类)。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以下简称“国科司”)为创新计划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创新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立水利部科技创新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专家委员会”),受国科司的委托全过程参与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中间检查及鉴定验收等工作。
三、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国科司于上年十二月底以前发布A类项目的招标通知书和B类项目的申请指南。
第八条 A类项目的投标标书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国科司。
第九条 B类项目应按其类别填写申请书,每年三月底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流域机构、省水利厅等)初审并择优向国科司申报,部直属科研院所和高校可初审后直接申报。
四、项目的评审和选定
第十条 A类项目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评标,提出初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