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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财库[201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为促进国债顺利发行,推进国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简称本届承销团)组建工作已经完成。

  储蓄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为基础,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截至11月22日,受理了45家机构报送的申请,申请材料全部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征求银监会意见,现确定组建方案如下:

  一、申请本届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原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有40家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10]305号)进行考评,2010-2011年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居前35位的机构,优先成为本届承销团成员。

  二、2010-2011年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后5位的原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与5家新申请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11]145号)中确定的排名方法择优确定3家机构。

  按照以上组建方案,授予38家机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本届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序号

代码

机构名称

序号

代码

机构名称

1

10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102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100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1025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100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102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10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102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100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103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100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1034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100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10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100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104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10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1055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10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1063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101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1075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1013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1084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10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1100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10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1102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10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111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101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111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102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500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18

102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501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1022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50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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