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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4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9号)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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