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的,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企业投资的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五条 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