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船舶所属管理机构按以下要求填写:由报送单位填写船籍所属的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的名称。
4. 缺陷数量的统计应以《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检查项目中的最细项目为计算单位,某项目存在缺陷,不论该项目中实际存在几个问题,缺陷数量应计为一个。例如:“救生设备”的“救生筏”为一个最细项目,某船“救生筏”短缺,不论缺少几种或几个,其缺陷数量应计为一个。检查项目见“小型船舶安全检查缺陷代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
5. 本表不统计外籍船舶安全检查数据。
二、表内逻辑关系
1行(总计)=2行+3行+…。
3.9 集装箱现场检查统计表(海船舶09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中“集装箱”为接受检查的所有集装箱(包括国家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及罐柜)。
4. 本表中“文书”为接受检查的“危险货物申报单”、“集装箱装箱证明单”。
二、主要指标解释
罐柜:是指柜式箱、罐。
三、表内逻辑关系
第一列:1行(检查总箱数)=3行+4行;1行≥2行;5行(缺陷数量总计)=6行+7行+……+15行;
第二列:箱检百分比为每类被检箱与总箱数的比例;缺陷百分比为各类缺陷箱数和缺陷总量的比例。
3.10 液货船舶分吨级统计表(海船舶10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以辖区内对外开放港口为填报单位填写。
4. 本表按内贸、外贸货物分别填报。
5. 本表的“进口量”、“出口量”,“进口船舶”、出口船舶统计范围不含“过境量”、“过境船舶”。
6. 本表Y、Z、OZ类化学品按《MARPOL公约》要求填报。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12列;
1行(总计进口量)=7行+13行+19行+25行+31行+37行+43行;
2行(总计进口船舶)=8行+14行+20行+26行+32行+38行+44行;
3行(总计出口量)=9行+15行+21行+27行+33行+39行+45行;
4行(总计出口船舶)=10行+16行+22行+28行+34行+40行+46行;
5行(总计过境量)=11行+17行+23行+29行+35行+41行+47行;
6行(总计过境船舶)=12行+18行+24行+30行+36行+42行+48行。
3.11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情况统计表(海船舶1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管辖范围内所有装载危险品船舶情况。
4. 本表的“进港”、“出港”统计范围不含“中转”、“过境”。
5. 本表的“船舶艘数”按以下要求填报:⑴ 船舶装载单一种类危险货物的“船舶艘数(艘次)” 按危险品种类填报。⑵ 船舶装载多种类危险货物的“船舶艘数(艘次)” 按货物数量最大危险品种类填报。⑶ 船舶装载多种类危险货物且各类货物数量一致的“船舶艘数(艘次)”按报签的危险品种类填报。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危险货物:从运输形式可分为:包装危险货物;散装固体危险货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其中包装危险货物又可分为包装和集装箱危险货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又分为油类、化学品和液化气体危险货物。
2. 包装危险货物:指《国际海运规范》所列货物。
3.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指《散装固体货物安全操作规则》附录B所列货物;以及采用散装形式运输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货物。
4. 散装化学品:MARPOL37/18附录以及IBC规则第17章所列货物。
三、表内逻辑关系
1行(包装危险品合计)=2行+3行+…+16行;
17行(散装危险品合计)=18行+19行+…+24行。
3.12 船舶污染事故统计表(海船舶1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管辖范围内所有溢污船舶情况。
4. 本表中的“其他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事故以外的溢污事故。
5. 本表中的“事故等级”见交通行业标准《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JT/T458-2001。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2列+3列;
1行(溢油事故合计发生量)=3行+5行+7行+…+25行;
2行(溢油事故合计溢油量)=4行+6行+8行…+26行。
3.13 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海船舶13表)
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管辖范围内所有船舶、设施及拆船作业情况。
4. 本表填写实际审批次数。
3.14 登记注册船舶统计表(海船)(海船舶1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只填报海船(含江海直达船),不填报内河船舶。
4. 本表中“客船”含“客滚船”、“客渡船”、“客箱船”。
5. 本表填报范围:以辖区内港口为船籍港的登记注册船舶。
6. 本表统计口径:现有在册船舶。
7. 本表统计范围:按 “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港澳航行船舶”分别填报。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
1行(合计艘数)=5行+10行+14行+18行+22行+26行+31行+35行+39行+42行+46行;
2行(合计总吨)=6行+11行+15行+19行+23行+27行+32行+36行+43行+47行;
3行(合计总载重量)=7行+12行+16行+20行+24行+29行+33行+37行+44行+48行;
4行(合计船龄)=9行+13行+17行+21行+25行+30行+34行+38行+41行+45行+49行。
3.15 登记注册船舶统计表(河船)(海船舶1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地方海事局。
3. 本表只填报内河船舶,不填报海船(江海直达船)。
4. 本表填报范围:以辖区内港口为船籍港的登记注册船舶。
5. 本表统计口径:现有在册船舶。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4列+5列+6列;
1行(合计艘数)=5行+10行+14行+18行+22行+26行+31行+35行+39行+42行+46行;
2行(合计总吨)=6行+11行+15行+19行+23行+27行+32行+36行+43行+47行;
3行(合计总载重量)=7行+12行+16行+20行+24行+29行+33行+37行+44行+48行;
4行(合计船龄)=9行+13行+17行+21行+25行+30行+34行+38行+41行+45行+49行。
3.16 船舶登记工作量统计表(海船舶16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3列(合计)=4列+5列;
1行(总计)=2行+3行+5行+6行+7行+8行,3行≥4行。
4 船员管理统计报表
4.1 海船船员考试统计表(海船员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2 海船船员证书发放统计表(海船员0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 ”应分别合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3 海船船员有效证书统计表(海船员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中“船舶、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证”应按“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分别统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4 内河船员考试统计表(海船员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2010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4.5 内河船员证书发放统计表(海船员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2010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4.6 内河船员有效证书统计表(05规则)(海船员06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2005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4.7 内河船员有效证书统计表(10规则)(海船员07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2010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5 航标测绘管理统计报表
5.1 海区航标数量统计表(海航测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和海南海事局及管理海区航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航标管理部门。
3. 本表中“海区航标”统计范围包括“公用航标”、“专用航标”(不含渔业航标、军用航标)。
4. 各填报单位根据不同的统计范围分别按“公用航标”、“专用航标”,同时填报二张统计报表。
5. 本表中“航标管理单位”一栏直属海事局按各航标处填写;沿海省级航标管理部门按各基层航标管理单位填写。
6. “射程”按公布的灯光射程划分。
7. 导标的前标和后标按两座统计。
8. 在“视觉航标”、“音响航标”、“无线电标志”中不能包括的航标填入“其他”栏,并在“备注”栏中说明航标的具体情况和用途。
9. 本表中“已遥测遥控”只反映航标中已经实现遥控遥测航标的数量,遥测遥控装置不作为航标统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参见国家标准《航标术语》(GB/T 17765-1999)。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合计) =2列+3列+…+26列-4列-7列-9列-11列-15列-17列;
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
12列+13列+14列≥15列;16列≥17列;
1行(合计)=2行+3行+4行+…。
5.2 海区航标维护质量统计表(海航测0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和海南海事局及管理海区航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航标管理部门。
3. 本表中“海区航标”统计范围包括“公用航标”、“专用航标”(不含渔业航标、军用航标)。
4. 各填报单位根据不同的统计范围分别按“公用航标”、“专用航标”, 同时填报二张统计报表。
5. 本表中“航标管理单位”一栏直属海事局按各航标处填写;沿海省级地方航标管理部门按各基层航标管理单位填写。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视觉、音响航标正常率:保持正常的航标座天数与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正常座天数/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100%。
2. 视觉、音响航标维护正常率: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减去在规定时间外恢复正常的航标事故座天数与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在规定时间外恢复正常的失常座天数)/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100%。
3. 雷达应答器、雷达指向标正常工作率:指正常工作台小时与实际工作台小时的比率。
4. RBN-DGPS台站可利用率:η=Δ≤5米的次数/测读总次数×100%(定位精度2dms≤1米(亚米收接机)的次数与总测读次数的比率)。
5. AIS基站正常率:正常工作时间与计划工作时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正常工作时间/计划工作时间×100%。
6. 本报表中其他统计指标的解释参见国家标准《航标术语》(GB/T 17765-1999)。
三、表内逻辑关系
6列(正常率)=3列/2列×100%;7列(维护正常率)=(2列-5列)/2列×100%;
12列(正常工作率)=10列/9列×100% ;
18列(正常率)=16列/17列×100%;
1行(合计)=2行+3行+4行+…。
5.3 海区航标变动情况统计表(海航测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和海南海事局及管理海区航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航标管理部门。
3. 本表中“海区航标”的统计范围包括“公用航标”、“专用航标”(不含渔业航标、军用航标)。
4. 各填报单位根据不同的统计范围分别按“公用航标”、“专用航标”, 同时填报二张统计报表。
5. 航标变动情况均以正式航标动态发布为准。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参见国家标准《航标术语》(GB/T 17765-1999)。
三、表内逻辑关系
1行(合计)=2行+3行+…+15行。
5.4 海区航标能源分类统计表(海航测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和海南海事局及管理海区航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航标管理部门。
3. 本表中“海区航标”的统计范围包括“公用航标”、“专用航标” (不含渔业航标、军用航标)。
4. 各填报单位根据不同的统计范围分别按“公用航标”、“专用航标”, 同时填报二张统计报表。
5. 本表中“固定标志”指“灯塔”、“灯桩”、“导标”以及附属于以上标志的“雷达应答器”、“雷达指向标”、“AIS基站”;“浮动标志”指“灯浮”、“灯船”、“雾号”以及附属于以上标志的“雷达应答器”、“雷达指向标”、“AIS基站”。“DGPS台站”单独统计。
6. “市电”按用于航标设备、仪器的额定功率填写;“柴油发电机”的功率按额定输出功率填写;“一次性电池”按电池组的容量填写;“太阳能电池板”的功率按太阳能电池组阵的输出功率填写;“风力发电机”和“波浪发电机”的功率按发电机的输出功率填写;“海水电池”按输出功率填写;“其他”按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备注”中说明。
7. “灯塔”、“灯桩”、“浮标”、“灯船”等与“雾号”、“雷达指向标”、“雷达应答器”、“AIS基站”共用能源的,标志数量按多座填写,功率按总的设计功率填写。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参见国家标准《航标术语》(GB/T 17765-1999)。
三、表内逻辑关系
除2、4、6列外1行(合计)=2行+3行+…+9行。
5.5 沿海港口航道测绘工作量完成情况统计表(海航测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海事局。
3. 本表只填写计划内工作量。
二、表内逻辑关系
4列(合计面积)=2列+3列。
5.6 沿海港口电子海图工作量完成情况统计表(海航测06表)
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上海海事局。
3. 本表只填写计划内工作量。
5.7 VTS设备统计表(海航测07表)
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限定只填写本单位单价在2000元及以上的VTS设备,有关“金额”指标一律以万元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
4. 本表填写时VTS设备分为十四大类,即“海航测07表”中的十二大类及“其他设备”和“备件”,在每个大类中能够细化的再逐一细分。
5.8 VTS系统设备可用率统计表(海航测08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以“VTS中心”为填报单位,每单位填报一张。
4. “备注”栏所填写的内容要求包含造成VTS子系统中断的原因及其维修费用。
5. “系统可利用率”为考核指标,“序号”为7~8的指标为参考指标。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系统可利用率(R):其计算公式为:R={[T-(t1+t2+t3+t4+t5+t6)]/T}×100%,其中:R为系统可利用率,T为系统实际工作时间,t1~t6分别指“序号”为1~6的子系统的累计中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