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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系统统计报表制度(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五)

  13.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14.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上年末结余资金是本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一部分。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为反映当年资金来源与当年投资额之间的关系,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15.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部专项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
  (1)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得资金等。
  以工代赈投资是指政府将赈济贫困或受灾地区的物资(或资金)作为参加建设的民工的报酬,由民工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形成的投资。以工代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以工代赈投资按资金来源划分应作为“国家预算内资金”。
  (2)部专项资金:包括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和内河支出(即车购税内河支出和港建费内河支出)。
  (3)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得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4)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投资的境外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计算利用外资时,需要折算成人民币,折算中所使用的外汇汇率按现汇计算,即按使用外汇时的汇率计算。
  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它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济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它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5)地方自筹:指由各级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门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省自筹、地(市)自筹、县自筹、乡自筹资金以及村自筹资金。各级地方自筹资金可自行列出主要资金项目。
  (6)企事业单位资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本单位建设以及以投资、参股等形式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7)其他资金: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它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其中:集资指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向社会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
  16.本年各项应付款:指本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当年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它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它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17.累计资金到位: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或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底或项目完成时,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它是反映项目建设以来资金计划到位情况以及全部资金来源状况的指标。它的各种来源与本年资金到位相同,但不考虑上年末结余资金和本年各项应付款。
  这个指标月度不统计,在年报或项目完成时统计。
  18.在利用外资情况中,要填写外资的国别(地区)名称和代码(见附录六)以及金额。其金额项合计要与资金到位中的利用外资项相等。
  19.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而新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它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指标,也是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20.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是建成投产项目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名称。基层单位要将建成投产项目或工程的全部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按《交通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规定的名称及代码填写(见附录七)。
  21.计算单位:按照《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22.建设规模:指建设项目或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包括已经建成投产和尚未建成投产的工程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建设规模应填写设计任务书或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能力或效益,如工业企业各主要产品的全部生产能力(设计规定有多种产品的,要将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逐一填列),铁路、公路的总长度等。新建项目按全部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计算。改、扩建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规模,按改、扩建设计规定的全部新增加的能力(或工程效益)填写,不包括改、扩建以前原有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没有总体设计的企业建设规模填本年施工的全部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即以本年施工规模代替。
  23.本年施工规模: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即全部建设规模中在本年正式施工的部分。设计规定有多种产品的,要将主要产品的施工规模逐一列出。本年施工规模包括报告期以前已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和报告期新开工工程的设计能力。也包括报告期内建成投入生产的或报告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单项工程设计能力。在报告期以前开工并已投产的或已经停、缓建的工程,以及报告期内尚未正式开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不应计算在内。如经批准建设一条高速公路,全长100公里,在报告期内建成50公里,另50公里还没有开工。则该高速公路的建设规模模为100公里,报告期施工规模为50公里。
  24.自开始建设累计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指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建成投产的全部单项工程累计的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包括报告期以前已经建成投产和报告期内建成投入生产的单项工程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没有总体设计的企业只填本年施工的全部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的累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25.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指在本年度内按照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计算条件和标准,实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26.已完工项目资金未到位:指项目建成验收后,建设资金仍未到县级交通部门的资金。包括中央国债、地方国债、车购税、省自筹、市(地)自筹等资金。
  三、表内逻辑关系
  101≥110    103≥108    103≥109     108≥117
  103(累计完成投资)=104+105+106+107
  111(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112+113+114+115      115≥116     201≥202
  301(资金来源合计)=302+303
  302≥3021+3022
  3021(国家预算内资金)=30211+30213+30215+30217
  3022(部专项资金)=30221+30223+30225
  30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304+310+320+330+340+370+375
  304(国家预算内资金)=305+306+307+308
  310(部专项资金)=312+314+316
  320≥321
  330≥333
  330(利用外资)=4列之合计        333(外商直接投资)=5列之合计
  340(地方自筹资金)=341+350+355+360+365
  375≥376
  391≥393+397
  401≥402  402≥403   404≥405   404≥406   406≥407    405≥407
  3列≥2列     4列≥5列

  1.3 海事系统重点在建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海计建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的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中“项目规模”按以下要求填写:土建工程填写建筑面积及征地面积;码头填写结构型式、长度及征地面积;VTS工程×座站×个中心;船艇填写外壳型材、主机型功率、主尺度、排水量。
  4. 本表中的“金额”指标一律以万元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
  5. 本表中“重点在建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或等于一千万元的项目。

  1.4 海事系统工作船艇基础资料统计表(海计建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的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要求以船艇为单位进行填报,一艘船艇填写一行。
  4. 本表2009年的报表要求填写本单位所有的船艇,从2010年开始仅填报本年度范围内增减的船艇。
  5. 本表中的“金额”指标一律以万元为单位,不取小数。
  6. 本表中的“船艇类型”按巡逻、航标、测量、特种船四类填写。
  7. 本表中船名顺序按“大、中、小”型船舶和“巡、标、测、特”船舶填写。
  二、主要指标解释
  1.造价:是指船舶建造时发生的船体、船用主、副机,船用仪器设备的建造安装费用;船舶装饰、装修费用;船用物品的配置费用以及与船舶建造相关的管理费、设计费、监造费、咨询费等相关费用。海事工作船艇造价与上级主管部门概算批复文件的船艇购置金额一致。
  2.定员:是指《船舶安全设备证书》中所规定的船舶救生设备可供使用的包括船员在内的最多人数。
  3. 变更原因:一艘船舶发生变更的原因分为以下五种:新增、报废、有偿转卖、调入和调出,其中“调入”包括按有关规定调拔到本单位和本单位接受捐赠的船舶,“调出”包括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调拔出和本单位赠送出的船舶。
  4. 特种船:是指其他辅助船舶。

  1.5 海事系统网络链路情况统计表(海计建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报表,要求在季后的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中的“金额”指标一律以万元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网络分类
  一级网络:以部海事局为一级节点,连接各直属海事局的广域网络。(由部海事局填写)
  二级网络:以直属海事局为二级节点,连接所属分支机构的广域网络。
  三级网络:以分支机构为三级节点,连接所属派出机构的广域网络。
  四级网络:以派出机构为四级节点,连接所属签证点(办事处)的广域网络。
  2. 通信信息网络:是指CCTV、VTS、AIS、VHF等系统中所建立的数据传输链路。
  3. 其他网络:是指与地方政务信息等互连的链路。

  2 通航管理统计报表
  2.1 报警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海上搜救中心及当地未设置搜救中心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船舶国籍一律以船舶国籍证书所记载的为准。
  4. 本表填报的数据要求与部海事局“险情上报查询与分析系统”中的相应数据一致。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碰撞:指船舶之间或船舶与排筏、移动式平台之间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2. 触损:指船舶触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或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碍航物并造成的损害的事故。
  3. 浪损:指船舶兴波冲击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等造成损失的事故。
  4. 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
  5. 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坏的事故。
  6. 火灾/爆炸:指船舶因自然的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在厂修时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除外。
  7. 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
  8. 机损:是指船舶、设施的设备、机具、部件发生的故障或损坏或灭失的事故。
  9. 自沉: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或船体漏水等原因及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或全损的事故。其他事故种类造成的沉没除外。
  10. 伤病:指船舶、排筏、设施上的人员在非事故条件下发生了危及生命,仅靠船舶、排筏、设施的医疗条件无法治愈的急病的情况。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按报警方式统计总计)=4列+5列+…+21列=22列;
  2列(按报警方式统计真报警)=4列+6列+8列+10列+12列+14列+16列+18列+20列;
  3列(按报警方式统计误报警)=5列+7列+9列+11列+13列+15列+17列+19列+21列;
  22列(按遇险性质统计合计)=23列+24列+…+33列;
  1行(总计)=2行+7行;2行(内河小计)=3行+4行+5行+6行;
  7行(海上小计)=8行+9行+10行+11行。

  2.2 搜救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0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海上搜救中心及当地未设置搜救中心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中船舶国籍一律以船舶国籍证书所记载的为准。
  4. 本表填报的数据要求与部海事局“险情上报查询与分析系统”中的相应数据一致.。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获救:是指遇险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的损失因搜救者的行为得到改善。
  2. 人命救助:是指以救助失事船舶、排筏、设施上人员生命为主要目的的救助,这一类救助按照国际惯例通常是不向被救助者收取任何费用的。如果这一类救助是通过救助船舶得以实现救助人之目的,则被救助者应视救助者付出的代价给予适当的补偿。
  3. 搜救有效率:获救人员人数与遇险人员总人数的百分比。
  三、表内逻辑关系
  2列(遇险人数合计)=3列+4列+5列=6列+10列;
  6列(获救人数合计)=7列+8列+9列;
  10列(死亡、失踪人数合计)=11列+12列+13列;
  14列(搜救有效率)= 6列/2列×100%;
  除第14列外:1行(合计)=2行+11行;2行(内河小计)=3行+8行+9行+10行;
  3行(内河中国籍船舶)=4行+5行+6行+7行;
  11行(海上小计)=12行+17行+18行+19行;
  12行(海上中国籍船舶)=13行+14行+15行+16行。

  2.3 获救人员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海上搜救中心及当地未设置搜救中心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只填写获救的人数。
  4. 本表填报的数据要求与部海事局“险情上报查询与分析系统”中的相应数据一致.。
  二、主要指标解释
  自救:是指船舶遇险后船上人员利用本船自备救生设备及器材逃生的行动。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合计)=2列+3列+…+12列;
  1行(总计)=2行+3行+…+8行。
  四、表间逻辑关系
  与海通航02表间的关系:
  海通航03表1行1列=海通航02表的1行6列

  2.4 遇险船舶与遇险区域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海上搜救中心及当地未设置搜救中心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中船舶国籍一律以船舶国籍证书所记载的为准。
  4. “内河其他”指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水域。
  5. 本表填报的数据要求与部海事局“险情上报查询与分析系统”中的相应数据一致。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遇险总量)=2列+3列+…+14列=15列+16列+…+22列;
  1行(总计)=2行+7行;2行(内河小计)=3行+4行+5行+6行;
  7行(海上小计)=8行+9行+10行+11行。

  2.5 巡航工作统计表(海通航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报表,要求在月后的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中的“发现违法排放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排放压载水违法行为。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巡航次数:是指以巡航船舶驶离巡航船舶基地至巡航船舶驶回巡航船舶基地的一个完整过程的次数,即一个完整航程计为巡航一次。
  2.巡航时间:是指巡航船舶驶离巡航船基地至巡航船舶驶回巡航船基地期间的实际巡航时间(不包括锚泊时间)。
  3.巡航里程:是指巡航船舶实际航行的里程。
  4.出动执法人员:是指持有执法证的随巡航船舶进行执法的人员。
  5.重要航路:是指定线制、客运航线、沿海航路、港内航道、港外航道等。
  6.参与救助:是指巡航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的任务。

  2.6 航行通告发布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6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水工作业:其内容包括所有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各种活动。
  2. 水上活动:是指在水上娱乐区之外进行的龙舟赛、帆船赛、漂流、长游等体育活动,及各类军事、搜救、防污等演习活动。
  3. 碍航物:是指关于有碍航行安全的各类沉船、沉物、暗礁、浅滩等航行通告。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
  1行(按发布项目合计)=2行+3行+…+8行;
  9行(按发布方式合计)=10行+11行+…+17行。

  2.7 航行警告发布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7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该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中文/英文航行警告:是指按《沿海水域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的12个“航行警告发布台”(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发布的有统一编号的航行警告。
  2.. 本报表所涉及其他主要指标解释同“海通航06表”。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
  1行(按发布项目合计)=2行+3行+…+10行;
  11行(按发布方式合计)=12行+13行+…+20行。

  2.8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8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
  3. “浮动系船设施”包括了“浮筒”、“浮趸”、“单点系泊装置”、“水上的过驳、减载、交货点”、“水上油(气)库”等。
  4. “水深维护”系指对水深的维护。它通常采用疏浚的方式,但不排除为清除礁石、沙包等而采用“爆破”的方式。
  5. “工程抢修”系指对因船舶等航行者触碰、钩挂而损坏的各种水工建筑物进行的紧急修理。
  6. “桩基施工”包括打桩和拔桩作业。
  7. “疏浚”包括清理“爆破”后的残留物。如遇“疏浚、填埋”同时进行作业时其工作量应分别统计。
  8. “扫海”包括使用拖曳装置进行测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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