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
(2001年9月14日 国土资厅函〔2001〕26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解决建设用地遗留问题的请示》(鄂土资办发〔2001〕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原《
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实施后,新修订《
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实施前批准立项,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已经施工(仅圈建围墙除外)或竣工的,但尚未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用地均属遗留建设项目用地。
二、遗留建设项目用地未批先用,属违法行为,须依据原《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在1997、1998年冻结占用耕地期间违法占用耕地的,应从严从重处罚。
三、违法用地的遗留建设项目,在依法处罚后,可以县为单位报批,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按原《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批准补办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