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 国税油函[1994]013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实施新税制的精神和要求,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中油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