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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 国税油函[1994]01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由原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应相应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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