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 国税油函[1994]01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由原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应相应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油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关于
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