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6日 国税油发[1994]010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将实施新税制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含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8.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
屠宰税暂行条例》;
9.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