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 国税油发[1994]009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便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对该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费用列支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折旧
1.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中油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凡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包括大型计算机使用的打印机、软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年限应按照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3.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及基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未正式交付生产使用以前不得提取折旧。已经提取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支。
4.中油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调剂或转让给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中油公司与国内企业举办的联营企业(不含出租的固定资产),从调剂或转让时起即为停止使用,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油公司应自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提取折旧。仍提取折旧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支。
5.中油公司所属文教、卫生单位(如职工医院、子弟学校等)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上述标准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