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 国税油发[1994]009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便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对该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费用列支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折旧
  1.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中油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凡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包括大型计算机使用的打印机、软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年限应按照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3.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及基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未正式交付生产使用以前不得提取折旧。已经提取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支。
  4.中油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调剂或转让给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中油公司与国内企业举办的联营企业(不含出租的固定资产),从调剂或转让时起即为停止使用,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油公司应自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提取折旧。仍提取折旧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支。
  5.中油公司所属文教、卫生单位(如职工医院、子弟学校等)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上述标准计提折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